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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食品安全:选购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产品
时间:2008-4-9 10:40:19 来源:中国青少年儿童食品安全信息网 作者: 编辑:莎沙 访问次数: 关闭

    近日,烟台市质监局依法对辖区内一非法饮料加工点进行了查处。

  4月2日,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初步查明该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汽水饮料,包括甜橙、果露冰、可乐、青苹果、果汁露5个品种。检查过程中发现,加工点生产条件极为简陋,无消毒设施、自动灌装设备,也无任何检验设备和手段。从现场检查情况看,其主要原料是自来水及糖精钠、香精、色素等添加剂,不含标签显示的果汁。据查,这种饮料价格低廉,主要消费群体是中小学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点违法生产的产品及所用的包装物、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饮料产品。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饮料产品时,一定要选购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产品,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无证劣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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