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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医疗被曝造假上市:财政部再次成被告
时间:2008-4-14 14:44:09 来源:中国青少年儿童食品安全信息网 作者: 编辑:大盛 访问次数: 关闭

    正准备上市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鱼跃医疗,002223)或将遭遇当头一棒。有人在网上爆出,其在曾引起轰动的“财政部首次败诉政府采购案”中提供的关键证明——该公司制氧机出口数量,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的数量竟相差756倍。而由平安证券出具的保荐书中所罗列的制氧机等产品的外销收入,同样和招股说明书中的说法相去甚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获悉,曾让财政部首次败诉政府采购案的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奥)已据此向证监会投诉,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起诉财政部、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鱼跃股份、卫生部。

    焦点1

    关键数据相差756倍

    《每日经济新闻》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北京亚奥当年以鱼跃医疗不具有投标产品的3年销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第10.4款和第11.1款的规定和中化公司对其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为由向财政部投诉。而让财政部做出对北京亚奥不利决定的关键理由,是根据鱼跃医疗提供给财政部和法院并唯一能证明其三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文件《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出口证明》。据这份证明显示,其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出口各种类型制氧机6000台、16000台、28000台,分别收入144.57、384.8、673.4万美元。上面印有丹阳市外汇管理局,镇江市外汇管理局的印章。财政部以这份文件为证据证明了鱼跃医疗的合法投标人地位。

    而据深交所网站2月20日公布的鱼跃医疗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第1-1-258页第一段写道 “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公司制氧机分别出口37台、782台和7577台”。

    显然,在两份同样严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2004制氧机的出口量从37台飙升至28000台,足足相差了756倍。在这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鱼跃医疗董事、监事的签名表示对这份申报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平安证券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中的第13页,写着“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6月制氧机和氧气阀的外销收入分别是126.48万、748.98万、2,669.94万和978.81万”。而这一组数据又和招股意向书以及招股说明书中的表述不一致。在两个招股书上均表述为“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制氧机和氧气阀的外销收入分别为751.24万元、2,528.08万元和2,466.37万元”。显然,2005年和2006年的数字又对不上。

    焦点2

    当事三方各执一词

    亚奥:基本上都是假的

    北京亚奥副总李永平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北京亚奥目前已向证监会发去投诉材料,但目前还没有得到答复。

    北京亚奥代理律师张永利向记者透露,2007年10月8月,北京亚奥已向北京一中院提请诉讼,将财政部、中化公司、鱼跃医疗、卫生部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鱼跃医疗当初并不具备投标资格。

    张永利明确向记者表示 “鱼跃医疗当初出具的证明基本上都是假的”。

    保荐人:算法有误

    昨日,平安证券保荐人杜振宇表示,之所以会出现数据对不起来的情况,是由于他们计算的时候,把“零配件的收入也算进去了”,对于将零配件的收入算进整机收入所造成的误导,杜振宇表示,“不用出专门的说明,只要在随后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中改掉就行了。”

    而鱼跃医疗申购的另一位保荐人梁磊告诉记者,“‘数量不一致’还是第一次听人这样说起,需要向鱼跃医疗核实”。

    其随后表示,作为保荐人,当初对这样的数字,“看肯定是看到了,但是对官司中具体的数字并没有注意,只是注意到官司的结果”。

    鱼跃医疗:负责人不在

    记者随后致电鱼跃医疗,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有关上市的一切问题,公司只有“陈经理”一人负责,记者随后拨打其办公室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该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陈经理这两天出差了。随后,其向记者建议,可发邮件给陈经理,“他电脑随身带着”,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立即向陈经理发去邮件询问,但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陈经理的回复。

    事件回放

    财政部首次败诉案

    2005年6月,财政部委托中化公司就政府采购 “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京亚奥参加了其中第16包医用制氧机的投标。

    7月5日,中化公司公布鱼跃医疗中标。

    7月20日,北京亚奥向中化公司书面质疑鱼跃医疗的投标资格。

    7月26日,中化公司作出答复。

    8月4日,亚奥公司不满答复,向财政部投诉,请求确认鱼跃医疗不具备投标资格。

    9月15日,财政部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鱼跃医疗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确认北京亚奥投诉无效。北京亚奥不服,向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财政部维持了原处理决定。

    2006年2月10号, 北京亚奥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宣判财政部所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彼时媒体称,这是财政部首次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

    会计学院夏草:鱼跃医疗造假上市

    昨日下午,有一媒体记者请笔者看看正在招股的鱼跃医疗(002223)有没财务问题,因为网上举报称其04年业务数据严重造假。笔者下载了该公司招股说明书,找到其财务报表,有个数据立即引起了笔者的关注,该公司07年度现金流量表“支付税费”高达6722万元,而前两年这个数字只有670万元、577万元,笔者再查了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余额”及损益表的“主营收入”、“所得税费用“及“净利润”,发现该公司三年营收都是2亿多元,扣除05年出售资产收益外,近三年的净利润也基本是0.3亿元左右,各年的所得税费用也基本在0.2亿元左右,可为什么前两年税费只缴纳了600多万元?很显然,该公司存在严重的偷漏税行为,07年度补缴了600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万元    2007  2006  2005

    主营收入 28948 23199 21253

    所得税费用 1897 2350 1936

    净利润 3850 2997 8330

    应交税金余额 415 3944 1597

    支付税费 6722 670 577

    但事实真相是这样吗?笔者注意到该公司“其它应收款”05年末高达1.4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5%,到了07年末这个余额减少至0.05亿元,笔者怀疑,鱼跃医疗以前年度盈余基本为零,为了上市,虚构收益,同时虚构巨额的应交税金,06、07年度通过资金运作,在账面上实现了“补税”及“收回非经营性占有资金”双重效果,即07年度表现为“其它应收款”及“应交税金”同时减少,也就是说,这个补税可能也是假的。笔者怀疑鱼跃医疗一边假装收回占款,一边用这个钱去补税,实际上是将公司的资金套现。

    笔者查遍招股说明书,想了解一下该公司对税费缴纳情况的说明,果真还被笔者找到了,但最后发现上当了,原来是大股东鱼跃科技的税费缴纳情况说明,当地国税、地局都出具证明称鱼路科技纳税正常,可是关键的上市公司税费缴纳情况却没有任何说明,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说明时,也故意回避07年度涉及6722万元的巨额支付缴费对经营性现金流的影响,这表明,鱼跃是在故意隐瞒该等重大事项,想浑水摸鱼,蒙混过关。

    此外,鱼跃医疗母子公司财务数据也让笔者看不懂,如05年母公司净利2198万元、合并净利8330万元;到了06年,反过来了,母公司净利7342万元、合并净利2997万元,但是两年所得税费用却一直是合并大于子公司,笔者可能认真看招股书,但按常识,这种情况出现也很异常。

    万元          2007 2006 2005

    主营收入(母公司) 28681 22314 17707

    主营收入(合并) 28948 23199 21253

    所得税费用(母公司) 1891 2348 1106

    所得税费用(合并) 1897 2350 1936

    净利润(母公司) 3598 7342 2198

    净利润(合并) 3850 2997 8330

    很显然,该公司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年检报表与IPO申报财务报表有重大出入,笔者无法理解如此巨额的补税(或假补税)保荐人及审计师如何保证其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且完整的?该公司预计募集资金24648万元,主承销商(保荐人)平安证券承销费1200万元,会计师信永中和审计费145万元,上海通力律师费用60万元,总发行费用1815万元,再加上补税6000多万元,24648万元融资费用高达8000万元,而且能否上市在“补税”之前还是一个未知数,以8000万元的代价却争取一个还存在重大不确定的2个多亿现金,这个赌注未免下得太大。实际上,从报表上明显可以看出,如果不是“补税”等原因,鱼跃医疗有上亿元的闲置现金,过去两年一直闲置不用,该公司根本不缺钱,这样上市究竟目的何在?难道就是为了圈钱甚至是骗钱?

    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对其业绩及纳税真实情况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实际上,这种“补税”(不管是真得还是假的)行为已构成发行前三年有重大虚报(财务报表错报)或违法行为(偷漏税),是不可以上市的。实务中,这种情况也许很常见,但如此赤裸裸将前三年偷税情况反映在IPO报表上,这可能还比较罕见。而且这个事情发生在今天,能通过监管部门层层审核,特别是通过发审委会计及法律专业人士的审核,简直是不可思议。

    附:有网友认为“该公司以前可能是核定征收所得税,因上市需采用查账征收,所以07年补交了05、06年度的所得税,该部分补交税款应和地方达成了协议,很可能随后返还或通过其他渠道弥补”,他认为如果以前年度是核定征收,就不能认为是倫税,笔者的疑问是既然没有偷税,为何要补税呢?特别是招股书对此没有任何说明,以前年度到底是如何纳税的,相信纳税申报单及银行付款凭证能说明一切,笔者希望监管部门对有关原始单据进行文书司法鉴定,以识别单据时间,防范当地税务局及银行联手出具虚假证明,因为根据网上举报资料,当地政府曾经为其出具过重大失实的出口数据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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